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有明文規定。次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4年度毒偵緝字第89號),惟案內所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95年1月17日北市鑑毒字第864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其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