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353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債務人 林瑞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電費收據所載,107年5月應繳總金額:1,727元、107年7月應繳總金額:4,967元,又欠繳電費明細表所載之欠費金額:6,694元,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明細、收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