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892號
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杜宏偉
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