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張素姻 於民國96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2月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張素姻於民國95年9月14日與相對人訂定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9月
14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25日止,並於民國95年9月4日簽發票面金額2,500,000元之本票一紙,詎清償期屆至後,張素姻未依約履行,依約視同全部到期,而案外人張素姻已於民國97年1月24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及本票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塩埔│塩埔││797-8│田│0│37│78│全部││├──┼───┼────┼──┼──┼───┼─┼──┼──┼────┼───┼─────┤│002│屏東│塩埔│高朗││1127│建│0│3│2.39│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