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4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戴國石 律師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巷○號,民國95年10月14日死亡)為獨資商號振漢工程行之負責人,該商號因滯欠稅捐及罰鍰未繳納,經聲請人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被繼承人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死亡,而被繼承人之配偶 黃秀梅 、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 曾文煜曾智偉曾雅君曾文浩曾偉翔曾文正 、曾子豪、 曾子杰曾芯惠李供儒邱振嘉邱漢暄邱佩娟 及第三順位繼承人 高曾秀英曾賢貞 均已拋棄繼承權,被繼承人之父母 曾喜登曾林全妹 、兄 曾秀華 、姐 陳曾秀貞 妹均已死亡,又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黃貴郎黃李阿泉林阿七林鄧 阿妹則因年代久遠已無法取得其戶籍資料,惟亦應可推測其係於民國前出生,現應已死亡,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又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其稅捐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潮州分處91年8月7日屏稅潮分營字第0910024404號函、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辦理設立、變更、復業登記營業人訪問卡、屏東縣政府97年7月29日97屏府建工字第0114390號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被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屏東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本院96年9月7日屏院惠家協字第960022052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死亡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95年10月14日死亡,其所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死亡或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又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後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潮州分處91年8月7日屏稅潮分營字第0910024404號函、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辦理設立、變更、復業登記營業人訪問卡、屏東縣政府97年7月29日97屏府建工字第0114390號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被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屏東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本院96年9月7日屏院惠家協字第960022052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死亡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影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屬利害關係人無疑,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當屬有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認為戴國石律師乃屏東律師公會成員,法學素養深厚,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何利害關係,有利於管理及處理被繼承人乙○○後序之遺產問題,爰依聲請選任戴國石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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