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武玉欣 被告 許元郎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66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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