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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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陽孟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