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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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60號

聲請人 鄧福廣

相對人 戴國塘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826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12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之停止,當以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8月3日具狀撤回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本院112年7月6日南院武112司執廉字第61826號執行命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宗查閱屬實,本件執行程序即因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告終結,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無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紹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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