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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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晟暘

被告 謝艷麗 (即被繼承人 黃乙芳 之繼承人)

黃俊瑋 (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棋楀 (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黃鈴惠 (即被繼承人黃乙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5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乙芳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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