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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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05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05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有本院分案室查詢回函3紙在卷可參,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債權人業已起訴,請向本院陳報起訴案號。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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