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上訴人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因就被上訴人公司民國97年度之經營是否虧損全無獲利及該公司在職員工是否均未領有97年度年終獎金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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