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31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貳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②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目前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一點○六加碼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邀同債務人乙○○○分別為一般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兩筆,分別為貳佰萬元及捌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