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林 昱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9,1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7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15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於當日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2.2%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2年7月1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三、債務人於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05月27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9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惟債務人對前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2年6月27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四、上開二筆欠款,經聲請人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書借款約定書帳戶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7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9349元 林昱陽 自民國112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8月12日止年息12.78%001新臺幣119349元林昱陽自民國112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9818元林昱陽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年息13.52%002新臺幣179818元林昱陽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3.5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