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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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債權人臺中市豐原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賴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松茂 、 張義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張義美」為本件債務人記載是否有誤?㈡張義美已死亡,如欲對其繼承人請求,應提出繼承相關資
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張義美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張義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另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請求聲明應一併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