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阮金玉 兼訴訟代理 劉美雲 人被告 沈添賜
林佳儀 新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能巧 被告 黃漢昌 即松逸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添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93,06
2元(計算式:3,547,657+2,000,000+645,405=6,493,06
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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