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3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達一烘焙實業有限公司
          原設高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3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0月30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達一烘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達一公司)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
○○為被告達一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
卡查詢單、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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