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5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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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5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鈺家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7605號被告汪鈺家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汪鈺家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日凌晨0時2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前,持不明物體刮畫 吳濬杰 所有放置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側2車門及後葉子板,致烤漆遭損壞,而喪失美觀、保護及防止車體鈑件生鏽之效用。
二、案經吳濬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汪鈺家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揭時間,行經告訴人上開車輛停放處,並有靠近告訴人上開車輛之事實。2告訴人吳濬杰於警詢時之指訴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側2車門及後葉子板,遭被告持不明物體刮畫之事實。3本署勘驗報告、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告訴人車身刮痕照片各1份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檢察官陳立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佳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移調 字第 1371 號(109.12.0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282 號(109.12.0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易 字第 2569 號判決(109.12.2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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