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2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蘭珍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22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蘭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刪除「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因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為罰金刑,並非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尚與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不符)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及拾得他人遺失物品後,將其中之現金侵占入己,而為本案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無業、家境貧寒、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惟未將財物歸還告訴人或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逸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989號被告徐蘭珍女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蘭珍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8月30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他案所處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迄至同年9月10日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3月23日下午3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郵局內,拾獲 林舜民 遺失之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件、金融卡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後,明知上開皮夾係林舜民之遺失物,應送交警察機關招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皮夾內之現金500元取出後侵占入己後,方將皮夾交予郵局櫃臺人員。嗣經林舜民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舜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蘭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舜民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暨擷取畫面照片8張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人雖陳稱遭侵占皮夾內現金有700多元等情。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皮夾內之現金只有500元等語。經查,現場監視器畫面並無攝得告訴人皮夾之現金數額,且亦未扣得任何物品,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陳訴,遽認被告有侵占數額為現金700多元。惟超過500元之部分如構成犯罪,核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檢察官蔡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