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重附民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2號原告 郭守哲 被告 蔡牧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6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吳勇輝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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