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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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德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904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可能性,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依法踐行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一事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陳之居住情形,已無從使本院認為如任由被告在外,本院或日後其他審判機關仍可藉由送達通知書之方式使其到庭, 佐以 被告前因另犯他案,而於該案之司法程序進行中曾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由此可認被告就本案仍有不能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或日後接受執行之高度可能,再依被告所述之生活情況,亦難認為其有能力以相當之金額具保以確保日後之到庭,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在本案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7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