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3號聲請人劉○○相對人陳○○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家事訴訟事件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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