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温培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培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温培俊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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