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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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陳美侖 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