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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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31號聲請人 林良哲 相對人 林德松 關係人 林郁綺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范林德松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林良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郁綺(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臺灣大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診斷證明書、家屬同意書、能清安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林德松因多次陳舊性腦中風併失語症導致嚴重溝通(理解)與表達障礙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林德松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林德松另一子女林郁綺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林德松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邱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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