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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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 范宏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睿喜范振財范朝雲 間履行協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新竹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應以原證2鬮分合約證書自行查報可分得系爭土地面積乘以起訴時當期最新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景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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