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游麗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