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91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龔芷瑩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清龍   住苗栗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逕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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