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41號上訴人明產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順 被上訴人 陳立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揭完整上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金灶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