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文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提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證明;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陳報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提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除薪資外,有無其他「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提出100年1月至101年11月止(工廠臨時工)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及101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公爵服飾店)。
5.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更生聲請前二年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請說明配偶之工作內容及收入數額、每月生活開銷支出數額?
10.請大略說明債務人自95年起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薪資
若干;並陳報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現存之保單有無繼續繳納保險費?有無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質借?並提出證明文件。
13.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14.說明所有之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之使用
情形及其用途?
15.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16.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7.債務人之成年子女有無負擔對債務人之扶養義務?倘有,其
方式及扶養費數額為何?倘無,其原因又為何?
18.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所支出之子女學雜費收據影本或支出證明文件。
19.請略述95年毀諾時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數額若干。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