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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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張維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研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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