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56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