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債權人 宋昭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振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陳報債務人自何時即未依約清償,及迄今已繳付之金額為何?
三、請釋明按新臺幣伍萬元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附之借貸契約書第六點載明,乙方得請求甲方一次返還「扣除已繳付金額後」之全部借款與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