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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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