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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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28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洪長額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洪長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38289 號其他文書(104.11.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雄小 字第 414 號(105.04.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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