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勝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二、被告劉勝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