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明 湯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文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欣儒 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被告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仁 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分別請求:
①被告尊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尊騰公司、冠蓁公司)應將起訴狀附圖一範圍內土地之基地土壤回填並將土地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②被告冠蓁公司應將起訴狀附圖一所示建物及土地內之鋼筋拆除並將建物及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③被告尊騰公司、冠蓁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台幣(下同)30萬元。④被告冠蓁公司應給付原告各10萬元。
⑤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各20萬元。再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所需之回復原狀費用初步估計為150萬元(此有原告陳報狀可參),至原告第③至⑤項請求之數額合計為600萬元【計算式:10×(30+10+20)=6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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