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 王定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10日對原告公示送達,於111年6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足參(見本院卷第45至49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