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紀佳雯選任辯護人江曉智律師被告 于逸真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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