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宋美侖 被告 劉黃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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