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被告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莊文欽 被告達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恬綾 被告耀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 張欽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