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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