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396號債權人 邱秋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良圖黃惠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惠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究係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亦或主張票據請求權?若係借款返還請求權,究係主張債務人詹良圖簽發琛昌有限公司支票,代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亦或主張詹良圖(琛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發公司支票,係其個人向聲請人借款,而由其前妻背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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