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李庚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依協議書所載得請求扶養費者皆為子女)。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李庚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瑞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依協議書所載得請求扶養費者皆為子女)。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