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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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祝畇霈祝靜文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李筱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咏萱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王秋翔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法執行清算管理人職務,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並經公告後核發案款予各債權人,將本件債務人清算財產分配完結,爰依前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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