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債權人 華麗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皓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06年2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另依台端所提之約定匯款字據,僅載明分六期匯至帳戶,未有明確清償日之記載)
二、債務人許皓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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