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3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