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賴明陽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被告 阮呂曼玉 (原名 阮呂倩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黃馨儀 律師 林尚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2年度上訴字第3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陳述,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訴之聲明及答辯理由,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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