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 廖秀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捌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起訴及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又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賠償1億元,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共計223萬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裁定駁回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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