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貳佰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