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